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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唐某。

  原告王某。

  原告唐某某。

  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唐某、王某、唐某某共同诉称,系争的本市陆家浜路X弄X号101室房屋系原告于2005年6月向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后更名为被告)购买的商品房,并于2005年6月23日取得房地产权证。原告装修后入住。2007年春节起,原告发现上述房屋靠窗下沿墙体存在渗漏现象,经查看确认,渗水现象是由于房屋外的落水地沟堵塞引起的。对此,原告多次向物业反映交涉,要求被告进行修复,但是被告不予理睬。2010年4月起,渗水现象愈发严重,且造成了房屋内铺设的木质地板大面积拱起。原告即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对受损部位予以修复,或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但交涉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对系争房屋质量应承担保修责任,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对系争房屋内受损部位进行修复;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墙体渗漏造成的经济损失23000元。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证明与被告存在房屋买卖关系;2、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明原告系系争房屋的产权人;3、现场照片,证明系争房屋漏水以及损坏情况。


  被告某集团辩称,原告所称的落水地沟属于排水明沟,与原告房屋有十几公分的钢筋水泥阻隔,不可能引起原告房屋的渗水,原告在装修时将原非封闭的阳台改变为封闭的阳台,将阳台上的地漏封闭铺设地板,造成积水渗漏,故即便渗水也不应由被告承担,是由于原告改变房屋构造所引起,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集团公司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3、现场平面图纸,上述证据证明被告的房屋已经经过验收竣工合格没有质量问题。


  黄浦法院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某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质量检测站对于系争房屋受损原因进行检测,该院出具《房屋渗漏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1、系争房屋室内木地板变形,踢脚线装饰件脱落,局部内墙涂料起皮等室内设施损坏现象均由紧邻阳台的小区配套车库屋顶天沟堵塞,积水渗漏进入室内所导致。2、根据现场检测调查及业主描述,有关渗漏水进入室内所导致的部分室内设施损坏情况首先出现在阳台区域,之后影响到客厅,餐厅及南卧室,并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在经过疏通修缮处理以后,车库屋顶天沟的积水渗漏情况则未有出现。3、根据系争房屋原建筑竣工图以及邻近相似房型的建筑单元(未经装修),发现本房屋现在的客厅外侧临窗区域其原来的建筑设计为外阳台,并且地面设有排水口。现场所见阳台外面已被后加的玻璃窗门等构件封闭,且排水口已经封闭。系争房屋阳台区域的目前现状与原竣工图不一致。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仅强调第3项证据的原因应当以检测结果为准,鉴于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双方争议仅在于证据的理解,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对相应的事实具有证明力。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对相应的事实具有证明力。


  对《房屋检测报告》,原告对报告中渗水原因系车库屋顶天沟堵塞积水渗漏进入无异议,但是认为天沟落水管道排水口存在设计问题,没有与落水管道连接,该问题经物业修缮后没有再出现渗漏现象,对此,被告予以否认,认为房屋设计并不存在缺陷,物业也没有进行过类似的维修。本院认为,检测机关在接受委托后,依据房屋建筑竣工图以及系争和相邻房屋的现场勘验,作出了检测结论,在审理中,检测单位表示,造成天沟堵塞积水的原因主要是高层住户扔下的垃圾堵塞了天沟的落水管道,垃圾未经及时清理,形成积水流至阳台,因阳台及阳台排水口被业主封闭,造成积水向卧室、客厅等处渗漏,检测结论排除设计、施工的原因。由于原告对于房屋存在设计的主张与检测单位的陈述不一致,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设计问题以及物业对设计缺陷进行修复,故对于原告的上述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确认《房屋检测报告》具有证明力。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本院依法确认以下事实:


  一、系争的本市陆家浜路X弄X号101室房屋由某公司(后更名为被告)开发建造,原告于2005年6月向被告购买上述系争房屋,并于2005年6月23日取得房地产权证。


  二、原告装修时,封闭了房屋的阳台以及阳台的排水口,铺设了木地板。2007年春节起,原告发现上述房屋靠窗下沿墙体存在渗漏现象,并进一步引起阳台、南卧室、客厅的木地板变形,客厅、南卧室踢脚线装饰件脱落,局部内墙涂料起皮。后经物业单位对系争房屋阳台紧邻的小区配套车库屋顶天沟排水口进行疏通修缮处理后,车库屋顶天沟的积水渗漏情况则未有出现。原告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与被告交涉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三、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某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质量检测站对于系争房屋受损原因进行检测,该院出具《房屋渗漏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1、系争房屋室内木地板变形,踢脚线装饰件脱落,局部内墙涂料起皮等室内设施损坏现象均由紧邻阳台的小区配套车库屋顶天沟堵塞积水渗漏进入室内所导致。2、根据现场检测调查及业主描述,有关渗漏水进入室内所导致的部分室内设施损坏情况首先出现在阳台区域,之后影响到客厅,餐厅及南卧室,并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在经过疏通修缮处理以后,车库屋顶天沟的积水渗漏情况则未再出现。3、根据系争房屋原建筑竣工图以及邻近相似房型的建筑单元(未经装修),发现本房屋现在的客厅外侧临窗区域其原来的建筑设计为外阳台,并且地面设有排水口。现场所见阳台外面已被后加的玻璃窗门等构件封闭,且排水口已经封闭。系争房屋阳台区域的目前现状与原竣工图不一致。根据鉴定人陈述,造成天沟堵塞积水的原因主要是高层住户扔下的垃圾堵塞了天沟的落水管道,垃圾未经及时清理,形成积水流至阳台,因阳台及阳台排水口被业主封闭,造成积水向卧室、客厅等处渗漏,检测排除因设计、施工的原因导致系争房屋受损。


  本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建造的商品房,双方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故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质量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负担。现原告在2007年春节即出现渗漏现象,并进而引起系争房屋卧室客厅地板变形等损害,原告主张系被告建造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被告则予以否认。根据检测单位对系争房屋的检测结论,房屋受损主要是由于紧邻阳台的小区配套车库屋顶天沟堵塞积水渗漏进入室内以及系争房屋外阳台以及外阳台的排水口封闭造成。而天沟堵塞积水主要由于高层住户扔下的垃圾堵塞了天沟排水口未经及时清理,系争房屋外阳台以及外阳台的排水口封闭主要是原告在装修时变更了原阳台的设计所致,同时,排除了设计以及施工的原因。由此可见,系争房屋的受损原因并非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故原告以此要求被告承担修复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提出的房屋设计存在缺陷的主张,因与检测结果不一致,原告亦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唐某、王某、唐某某要求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市陆家浜路X弄X号101室房屋内受损部位进行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2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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